金沙唯一官方娱乐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细则(试行)

日期:2013-05-21 浏览:69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党和国家号召,鼓励金沙唯一官方娱乐场-(郑州)有限公司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为祖国的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做贡献,根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同时,享受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学生是指金沙唯一官方娱乐场-(郑州)有限公司全日制高职统招学生,包括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的翌年毕业生、参军入伍的在校生以及退役复学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从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四条 国家对每名入伍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入伍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学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入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五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六条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学生补偿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参军入伍的在校生的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毕业生及翌年毕业生用)或《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在校生用)并提交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要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二)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会同财务处审核学生学费金额、条件资格及相关信息,报主管院长审批,并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交学院武装部。由武装部将《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提交海淀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三)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学院武装部将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信息、《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学生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四)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将入伍毕业生《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海淀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盖章。

(五)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整理报送入伍学生补偿代偿材料到北京市学生资助中心。

(六) 待补偿代偿资金到账后,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与学生或其家长联系,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 退役复学学生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二)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会同武装部将上述材料报海淀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将退役复学学生学费资助相关材料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三) 待补偿代偿资金到账后,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与学生或家长联系,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入伍资格、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通过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会同武装部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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